- 江西3名警務人員查酒駕時被刺犧牲 警方:嫌疑人已抓獲
- 2023/2/19 16:27:10 來源:極目新聞 【 大 中 小 】
(原標題:江西上栗3名警務人員查酒駕時被刺犧牲,警方:嫌疑人已抓獲)
2月17日晚,江西萍鄉(xiāng)上栗縣2名民警和1名輔警在查酒駕過程中,遭一無證酒駕男子刀刺,經搶救無效犧牲。2月19日,上栗縣警方稱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據央廣網報道,2月17日晚,江西萍鄉(xiāng)上栗縣交警大隊在縣城查酒駕時,一名嫌疑人因無證駕駛、酒駕被查,持刀將2名民警和1名輔警刺傷,3人經搶救無效犧牲。
2月19日,上栗縣110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犯罪嫌疑人已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一位知情人士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2月17日晚12時許,三名犧牲的警務人員遺體被從上栗縣人民醫(yī)院送往萍鄉(xiāng)市殯儀館。
據新京報《緊急呼叫》報道,上栗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犯罪嫌疑人四十來歲,當時騎的是摩托車。
延伸閱讀:
2018年10月18日晚,時年61歲的山東臨沂民企老板武某某在應酬后由司機及公司兩位下屬送回家。車輛駛入地下車庫后,武某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位上停著一輛警車。他告訴警車上的人,這是自己的車位,讓對方挪車。
就在警車啟動挪車時,被從不遠處走來的男子王某某制止。隨后,雙方發(fā)生口角,進而上升為肢體沖突……
武某某表示,次日,他才知道王某某是交警,當晚在地下車庫執(zhí)行查扣套牌車任務。后來還得知,王某某因那晚的沖突受傷,左膝關節(jié)前交叉韌帶斷裂。武某某之后賠償王某某143萬余元,王某某出具諒解書,對他們給其造成的身體傷害表示諒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責任。
↑事發(fā)地下車庫監(jiān)控
事發(fā)一年多后,2020年2月,武某某接到警方傳喚,隨后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拘,同日取保。2021年3月,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逮捕,隨后被移送審查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審查起訴后,武某某將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與其之間的《諒解書》,讓其返還143.6萬元賠償款,并支付利息。2022年5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返還原告武某某款項143.6萬元,但武某某的支付利息訴求未獲支持。之后,雙方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
2023年2月15日,這起妨害公務案在山東省蒙陰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對于檢方妨害公務罪的指控,武某某等3名被告均不認罪。
有律師認為,當事人和解不影響妨害公務罪的追溯。本案的關鍵是王某某是否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而非是否達成和解。法院如果認定王某某依法執(zhí)行公務,則武某某等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緣起:
發(fā)現(xiàn)自己車位上停著一輛警車
雙方后來發(fā)生沖突
事發(fā)當晚,山東臨沂市的武某某在結束應酬后,由司機曹某通駕車送回家,同行的還有公司副總榮某杰、辦公室副主任康某憲。
↑地下車庫停車位
視頻監(jiān)控顯示,當晚8時30分許,車輛駛入小區(qū)地下車庫,隨后,武某某發(fā)現(xiàn)自家車位上停著一輛車。他隨即從副駕駛座下車查看,發(fā)現(xiàn)那是輛警車,車旁有人穿著制服,也有人穿著便衣。
武某某隨即當眾問道:“我花錢買的車位,你停我車位干什么?”見無人回應,武某某又說:“開不開走?不開我就堵這里?!彪S后,他告訴司機,“鎖門,走!”
武某某向后走了幾步,又伸手指向警車問:“你走不走,走不走?”此時,監(jiān)控畫面?zhèn)鞒觥白咦咦摺钡幕貞暋?
隨后,武某某讓司機往后倒車,好讓警車從車位上開出來。此時,公司副總榮某杰也走上前去,朝著警車方向問了句:“你們是干什么的?”但無人回應。
隨著武某某的司機將車后移,警車也點亮大燈、啟動向前挪動。眼看警車就要挪出來了,忽然從不遠處走來上身穿制服、下身穿便裝的男子王某某,指揮武某某的司機將車向前開。隨后,武某某讓司機鎖車,便欲離開,并借著酒勁說了幾句臟話。
王某某攔住武某某說:“你不要走!”武某某高聲問道:“怎么啦?”“來,拿辣椒水。”王某某向身旁的人說。武某某向后退去,王某某又說了一遍“拿辣椒水”。話音未落,武某某將手中水杯里的水向王某某潑去,之后又將水杯砸向對方,兩人隨即發(fā)生肢體沖突……監(jiān)控中可見,武某某扇了王某某一記耳光,并有威脅性言語。
很快,雙方的人都過來拉架,整個沖突過程持續(xù)約2分鐘。
隨后,武某某等人上車,駛離地下車庫。而王某某等人商量著打電話匯報,期間,王某某彎腰指著腿說了一句:“我這個腿做過手術,別的倒不要緊。”
武某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晚發(fā)生沖突駛離地下車庫后,他們便向當地派出所報警。次日上午,當地派出所民警告訴他,與其發(fā)生沖突的王某某是交警,他帶著六七名輔警在地下車庫執(zhí)行查扣套牌車任務。他還從民警處得知,王某某在沖突中受傷,還“怪重的”,已經去北京治療了。
2018年10月21日,警方對武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務的行為立案偵查。
據警方的受案登記表顯示,2018年10月18日20時30分許,紅埠寺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隊二大隊三中隊在某小區(qū)停車庫執(zhí)行公務時,遭到武某某等一行人采取暴力阻礙執(zhí)行公務,并毆打現(xiàn)場執(zhí)法民警,涉嫌妨害公務罪,現(xiàn)報立刑事案件。
轉折:
民企老板賠143萬余元取得傷者諒解
后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公訴
約一個月后,王某某回到臨沂繼續(xù)治療。武某某說,此后,他從中間人處得知,王某某左膝關節(jié)前交叉韌帶斷裂。在中間人的調解下,武某某等人向王某某賠禮道歉,并承諾賠償王某某143萬余元。
2018年12月27日,從中間人處拿到143萬余元賠償款后,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承諾不再追究4人的法律責任。
↑2018年12月,王某某出具的諒解書
“諒解書”上稱,2018年10月18日晚,王某某在查扣相關部門推送的涉嫌套牌違法車輛時,被武某某、榮某杰、曹某通和康某憲4人打傷,造成左膝關節(jié)交叉韌帶斷裂,臉部、雙手等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并于11月1日在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取自身韌帶做了韌帶重建手術,現(xiàn)正在術后恢復中。
事發(fā)后,當事人武某某等4人通過其親屬多次與王某某進行和解,并通過其親屬向王某某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經雙方協(xié)商:當事人武某某等4人主動自愿賠償給受害人王某某在身體和精神上造成的損失(除醫(yī)療費報銷之外),此賠償款現(xiàn)已履行完畢。鑒于當事人武某某等4人認錯態(tài)度誠懇,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給予積極賠償,王某某對他們給其造成的身體傷害已表示諒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病歷顯示,王某某在2018年11月1日進行左膝關節(jié)前交叉韌帶斷裂重建手術;而在8年前,他有相同部位(左前膝交叉韌帶)斷裂的手術史。
2018年12月,經鑒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武某某稱,在向王某某進行賠償、賠禮道歉,且王某某也承諾諒解和不追究法律責任后,他以為那晚與王某某等人發(fā)生沖突的事就結束了。但是,2020年2月8日,武某某接到警方傳喚,然后被刑拘,他于同日辦理了取保候審。
警方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抓獲經過”記載,2018年10月18日20時30分許,紅埠寺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隊二大隊三中隊在某小區(qū)停車庫執(zhí)行公務時,遭到武某某等一行人采取暴力阻礙執(zhí)行公務,并毆打現(xiàn)場執(zhí)法民警。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到蘭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同年3月,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將案件移送至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期間,檢察機關曾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1年3月,武某某等3人被批捕,武某某因疾病被取保候審。
2021年6月,經指定管轄,該案由臨沂市蒙陰縣檢察院辦理。
2022年4月29日,臨沂市蒙陰縣檢察院指控武某某、榮某杰、曹某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向蒙陰縣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武某某、榮某杰、曹某通與康某憲(另案處理),在臨沂市蘭山區(qū)某小區(qū)地下停車場,對正在執(zhí)行打擊假牌套牌假證違法行為專項活動的臨沂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二大隊三中隊民警王某某等人及蘭山分局紅埠寺派出所民警,采用語言辱罵、推搡、廝打的方式阻撓其執(zhí)行公務。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審查起訴后,武某某將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與其之間的《諒解書》,讓其返還143.6萬元賠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返還143.6萬元賠償款
武某某起訴書中稱,案卷中顯示的王某某的法醫(yī)鑒定書出具日期為2018年12月13日,將“王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的鑒定結論告知武某某的時間為2020年2月8日。直至辯護人閱卷,原告才得知王某某在案發(fā)前8年便有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手術史,這與達成諒解時武某某所認為的傷情嚴重及成因并不屬實。實際情況是王某某僅構成輕微傷,王某某的手術、檢查及護理等并非花費巨大。另外,王某某本身就有相關病史,傷情的形成與王某某本身的既往創(chuàng)傷和手術有直接聯(lián)系,不應全部歸責于原告等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達成賠償合意時,因原告并不知曉被告王某某傷情及花費情況,因而向被告賠償143萬余元的民事行為,符合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2022年5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返還原告武某某款項143.6萬元,但武某某的支付利息訴求未獲支持。之后,武某某上訴要求主張利息,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也進行了上訴。
王某某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武某某向他賠償的行為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屬認定基本案件事實不清,認定主要案件事實錯誤的情形,依法應當查清事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求。
庭審:
被告稱對警方執(zhí)行公務情況不知情
涉案交警解釋執(zhí)法時為何未出示證件
2023年2月15日,這起妨害公務案在蒙陰縣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旁聽庭審了解到,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某等人執(zhí)行相關部門推送,開警車進入地下車庫緝查套牌車,是公務行為,從進入地下車庫起,公務行為便已開始。而被告人武某某、榮某杰、曹某通以暴力襲擊,或威脅方法阻礙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則均稱,對王某某執(zhí)行公務的情況不知情,且對方未亮明身份,未告知正在執(zhí)行公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辯護人認為,事發(fā)時地下車庫昏暗,警車處于熄火靜止狀態(tài),警燈未閃爍,執(zhí)法人員警便混穿,且未亮明身份,讓人難以分辨。而本案的沖突由于王某某等人執(zhí)行公務時占據武某某的私家車位而起。武某某表明身份要求挪車,王某某未表明身份,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表明來意,在雙方言語交涉過程中,王某某讓人拿辣椒水的行為,使得事態(tài)進一步升級。
而王某某則表示,自己接到相關部門關于套牌車車牌號的推送后,通過詢問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人員,對方稱車是武某某的,因此才到地下車庫查車。
據相關部門推送的嫌疑車輛分析研判信息顯示,涉嫌套牌車輛為一輛粵B牌照的路虎牌汽車。2018年7月26日17時許,該車先后出現(xiàn)在山東臨沂和江西新余。
武某某的辯護人則當庭表示,時至今日,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武某某開的車就是那輛系統(tǒng)推送的套牌車。事發(fā)時,王某某也未告知,他們要調查的那輛套牌車就是武某某的。
那么,作為警察執(zhí)行公務為何沒有亮明身份?對此,在2月15日的庭審中,出庭的交警王某某表示,當時武某某已經開始謾罵,現(xiàn)場非?;靵y,警察有權使用辣椒水等警械。由于當時自己情緒也很激動,不在平和狀態(tài),因此沒有出示警官證和相關執(zhí)法文書。
王某某表示,自己當時只是讓人拿辣椒水,并沒有使用,因此也沒有向對方發(fā)出警告。
庭審進行了一整天,控辯雙方對于事實、行為性質等展開發(fā)問,并對在案證據展開質證。但由于質證環(huán)節(jié)控辯雙方掌握的證據不一致,經合議庭合議,庭審中止,下次開庭時間待定。
在蒙陰縣法院門口,紅星新聞記者向王某某表明身份及采訪來意后,詢問他為何執(zhí)行公務不亮明身份等相關問題,未獲對方回應。
律師解讀:
什么是妨害公務?
當事人和解不影響妨害公務罪的追溯
什么是妨害公務,如何才構成妨害公務罪?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首先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次,行為的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其中要求正在進行的職務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必須是在執(zhí)行職務時實施阻礙行為,其中包括正在執(zhí)行以及執(zhí)行職務的準備過程,而且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zhí)行職務;最后,責任形式上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
結合本案,付建認為,若是交警部門接到舉報,則可依法前往停車場核查、處理車輛存在違法套牌情況;但執(zhí)法過程應當符合程序規(guī)范,對于執(zhí)法過程中占用業(yè)主車位的行為,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當前正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如果口頭警告后對方仍拒不配合,而且擾亂執(zhí)法秩序的,可以向公安申請,對其實施拘留。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民表示,如果交警確實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是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對于本案,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師認為,妨害公務罪是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所針對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而非個人身體權、健康權。因此,當事人和解不影響妨害公務罪的追溯。本案的關鍵是王某某是否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而非是否達成和解。先要認定王某某的活動是否為依法執(zhí)行公務,法院如果認定王某某依法執(zhí)行公務,則武某某等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魏俊玲表示,雖然案發(fā)一年多后才提起公訴,期間經歷了數次補充偵查,但只要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補充偵查期限、次數,則偵查活動不能被視為違法。如果王某某在地下車庫中的種種行為,不能被法院認定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則說明王某某與武某某為一般糾紛,王某某在地下車庫中的行為及事后行為將產生另外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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